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愿)讯,征求意见结束四个月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落地。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5月底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最大的变化为确定过渡期为三年,并表示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过渡期为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
此外,《办法》还有多处小幅修改。如,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中第一小条“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变为“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第五小条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主语增加“银保监会”;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增加“另有约定的除外”,增加了增加了例外情况的处理空间。
“融资租赁行业经过过去1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办法》正式发布后,有利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业内人士称。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监管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货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融资租货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5%以上,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融资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融资租赁司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